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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政府鋼鐵部
指令
新德里 2020年05月27日
S.O.1673(E) 在行使2016年印度標準法第16條(2016年第11號)所賦予的權力時,在此替換于2020年2月19日印度公報發布的,特別報告,第二部分,第3節,2分節,編號S.O.756(E)的 2020年的鋼鐵和鋼鐵產品(質量控制)指令,除了關于在替換之前已經完成或省略的事情,中央政府在咨詢標準局后,認為有必要為公共利益做出必要或權宜之計。 特此作出如下指令,即: -
1.簡稱,生效和應用 - (1)該指令可稱為2020年鋼及鋼制品(質量控制)指令
(2)除本指令另有規定的以外,該指令在“政府公報”規定了生效日期。
(3)該指令適用于表1第(3)欄規定的鋼鐵產品及表2第2欄規定的貨物和物品,符合外國買方要求的任何其他規范的出口鋼鐵產品除外.
2.符合標準和基本要求.-(a)表1第(3)欄規定的各鋼鐵產品應符合表格第(2)欄規定的相應印度標準,生效日期在第(5)欄中。
(b)不銹鋼管應由表1第(3)欄規定的不銹鋼制品制成,應符合本表第(2)欄規定的印度標準,打上標準標志,并應附有輸入材料的測試報告。
(c)表2第(2)欄中規定的貨物應符合上述表格第(3)欄規定的相應基本要求,出具根據印度標準(合格評定)局2018年《印度標準(合格評定)規例》附表- II -IV計劃要求的合格證書。
3.強制使用標準標志--表1第(3)欄所列的每一種鋼材和鋼材產品,均應按照印度標準(合格評定)局《2018年印度標準(合格評定)規例》附表- II -計劃- I的規定,在該局頒發的許可證下打上標準標記。
4.認證和執法機構.-標注局應是本指令中規定的鋼鐵產品,貨物和物品的認證和執行機構。
5.違反處罰 - 任何違反本指令任何規定的人員應根據2016年印度標準法局的規定予以處罰。
6.印度標準中修正或修訂的生效日期 - 本指令適用于標準局對表1中規定的任何印度標準的任何修正或修訂,生效日期由標準局通過本署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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