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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油,0.002%~0.02%;
焙烤食品,0.01%~0.04%;
谷物食品,0.005%~0.02%;
豆漿粉,0.001%;
精煉油,0.01%~0.1;
糖果、口香糖基用量可達0.1%。
臺灣省《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及用量標準》(1986)規定:可用于油脂、奶油、干魚、貝類制品及其干制品,其使用量低于0.2 g/kg;用于冷凍魚、貝類及冷凍魚肉的浸漬液,低于1g/kg;用于口香糖、泡泡糖,低于0.75 g/kg。
FAO/WHO(1984)規定:用于一般食用油脂,最大使用量為0.2 g/kg。與二丁基羥基***合用時,沒食子酸酯、特丁基對苯二酚合用時,沒食子酸不得超過100mg/kg,總量為0.2g/kg;用于人造奶油,單用或與二丁基羥基***、沒食子酸酯類混合使用時,沒食子酸酯類不得超過100mg/kg。日本規定:在油脂、奶油中使用低于0.02%;魚、貝類冷凍品浸漬液用量低于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