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9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臺灣和韓國的聚酯短纖維進行反傾銷調查。2000年3月30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韓國涉案企業的傾銷幅度為0.14%~11.38%;中國臺灣涉案企業的傾銷幅度為0.00%~9.51%。2011年3月1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進行第2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
1999年4月29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臺灣和韓國的聚酯短纖維進行反傾銷調查。2000年3月30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韓國涉案企業的傾銷幅度為0.14%~11.38%;中國臺灣涉案企業的傾銷幅度為0.00%~9.51%。2011年3月1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進行第2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