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氯丁橡膠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公告稱,自2011年5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氯丁橡膠時,應向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2005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5年5月10日起5年。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49號公告,依法對措施進行了調整。
2010年5月9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2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