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入條件》強調,今后,新建、改擴建廢輪胎橡膠加工利用項目,將鼓勵采用無害化回收、環保型利用方式,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2萬噸,必須采用節能環保技術與生產裝備,新建項目投資中自有資金比例不得低于50%。已經建立的廢輪胎橡膠加工利用企業,廢輪胎橡膠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1萬噸。廢輪胎橡膠加工利用過程中,要對廢橡膠部分100%利用,對廢輪胎橡膠中的廢纖維、廢鋼絲進行回收并100%利用;企業不具備利用條件的,應委托其他企業進行再加工利用,不得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
《準入條件》提出,新建和改擴建廢輪胎橡膠加工利用企業必須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及設備。《準入條件》要求,廢輪胎橡膠加工利用企業的主要生產、檢測、實驗設備及公用工程、生產輔助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行業相關規定要求。
《準入條件》還強調,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現有廢輪胎橡膠加工利用企業,在準入條件執行2年內應達到準入條件規定的產品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等相關要求,否則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應依法撤銷或責令企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