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7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氨綸征收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自2006年10月13日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06年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7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氨綸征收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自2006年10月13日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