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化工網訊 11月8日,國家安監總局對外發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稿)》,向社會征求意見。修訂稿較原《辦法》在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上要求更加嚴格,一旦出臺,危化品生產企業申請安全許可證的門檻將大大抬高。
據了解,修訂后的《辦法》章節總數未變,條款總數則由原《辦法》的54條增至65條,其中第二章列出了企業獲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條件。這一章內容較原《辦法》由12條增為15條,對危化品生產企業的硬件和軟件設備提出了更為嚴格和細致的要求。在生產設備上,修訂稿要求: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要裝備緊急停車系統,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的場所要裝備可燃有毒氣體泄漏檢(探)測器,并設置聲光報警等安全設施。在重大危險源防范上,修訂稿首次指出,企業內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的重大危險源上必須安裝液位、壓力、溫度、泄漏報警等必要的自動監控和記錄設施,液化氣體儲罐也要設置緊急切斷設施。而在應急設備上,修訂稿也對生產、儲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特別是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氣體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提出了設立氣體防護站(組)并按規定配置相應裝備和器材的要求。
對硬件設施要求提高的同時,修訂稿在對企業的安全制度、安全管理人員素質水平等軟件內容也作出了更高要求。第二章第14節中不僅指出企業安全生產制度“至少每3年應修訂一次,有重大變化應隨時修訂”,而且明確列出了企業安全制度應該具備的17項內容。修訂稿還指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應具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據了解,這些要求在原《辦法》中都是沒有的,但是修訂稿執行后,企業只有滿足了以上要求,才能獲取安全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