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化工網訊) 由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五項基本條件:一是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二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四是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五是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該《辦法》是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配套規章,共6章40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條件、申請與頒發程序、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
依據《辦法》內容,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不需要取得危化品經營許可證。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將實行企業申請、設區的市級安監局和縣級安監局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設區的市級安督局負責經營劇毒化學品、易制爆?;贰⒓佑驼?、專門從事?;穫}儲經營的企業、從事?;方洜I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以及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菲髽I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縣級安監局負責上述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