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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2022 年版)
類別
序號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退稅
比例
一、共、伴
生礦產資源
1.1
油母頁巖
頁巖油
產品原料 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0%
1.2
煤炭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煤層氣(煤礦瓦
斯)
電力
產品燃料 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100%
1.3
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浮渣) 乳化油調和劑、防水卷材輔料產品
產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0%
二、廢渣、
廢水(液)、
廢氣
2.1
廢渣
磚瓦(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管
樁)、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
耐火材料(鎂鉻磚除外)、保溫材料、礦(巖)棉、微晶
玻璃、U 型玻璃
產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0%
2.2
廢渣
水泥、水泥熟料
1.42.5 及以上等級水泥的原料 2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其他水泥、水泥熟
料的原料 4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規定
的技術要求。
70%第 2 頁 共 12 頁
類別
序號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退稅
比例
二、廢渣、
廢水(液)、
廢氣
2.3
磷石膏
墻板、砂漿、砌塊、水泥添加劑、建筑石膏、α型高強石
膏、Ⅱ型無水石膏、嵌縫石膏、粘結石膏、現澆混凝土空
心結構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機械噴涂抹灰石膏、土壤
調理劑、噴筑墻體石膏、裝飾石膏材料、磷石膏制***
產品原料 40%以上來自磷石膏。
70%
2.4
建筑垃圾、煤矸石
建設用再生骨料、建筑垃圾制作燒結制品、道路材料、建
設用回填材料
1.產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產品以建筑垃圾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2010)或《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2010)或《燒
結普通磚》(GB/T 5101—2017)或《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無機混合
料》(
JC/T 2281—2014)或《再生骨料地面磚和透水磚》(CJ/T 400—2012)
或《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CJJ/T 253—2016)或《水泥基
回填材料》(
JC/T 2468—2018)或《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實心磚》(
JG/T 505
—2016)或《建筑用輕質隔墻條板》(GB/T 23451—2009)或《玻璃纖維
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條板》(GB/T 19631—2005)或《混凝土和砂漿用再
生微粉》(
JG/T 573—2020)或《建筑固廢再生砂粉》(
JC/T 2548—2019)
的技術要求;以煤矸石為原料的,符合《建設用砂》(GB/T 14684—2011)
或《建設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規定的技術要求;
3.建筑垃圾資源化項目年處置生產能力不低于 25 萬噸。
50%第 3 頁 共 12 頁
類別
序號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退稅
比例
二、廢渣、
廢水(液)、
廢氣
2.5
粉煤灰、煤矸石
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瓷絕緣子、煅燒高嶺土
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生產原料 2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瓷絕緣子生產原
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 30%以上,煅燒高嶺土生產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
90%以上。
50%
2.6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
電力、熱力
1.產品燃料 6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和《電
力(燃煤發電企業)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技術要求。
50%
2.7
氧化鋁赤泥、電石渣
氧化鐵、氫氧化鈉溶液、鋁酸鈉、鋁酸三鈣、脫硫劑
1.產品原料 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生產過程中不產生二次廢渣。
50%
2.8
廢舊石墨
石墨異形件、石墨塊、石墨粉、石墨增碳劑
1.產品原料 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規定
的技術要求。
50%
2.9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
電力、熱力
1.產品燃料 8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或《生
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規定的技術要求。
100%
2.10
退役軍用發射藥
涂料用硝化棉粉
產品原料 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50%
2.11
廢舊瀝青混凝土
再生瀝青混凝土
1.產品原料 3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產品符合《再生瀝青混凝土》(GB/T 25033—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50%第 4 頁 共 12 頁
類別
序號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退稅
比例
二、廢渣、
廢水(液)、
廢氣
2.12
蔗渣
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和紙
1.產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生產蔗渣漿及各類紙的納稅人符合《制漿造紙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
系》規定的技術要求。
50%
2.13
廢礦物油
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
1.產品原料 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607—2011)
規定的技術要求;
3.已建廢礦物油綜合利用單個建設項目的廢礦物油年利用能力不得低于 1
萬噸(已審批的地方危廢中心除外)。新建、改擴建企業單個建設項目年利
用能力不得低于 3 萬噸。年利用能力依據該項目環境評價報告書和相應環
評批文上批準的數量;
4.廢礦物油提煉再生潤滑基礎油綜合能源消耗應低于 900 千瓦時/噸。
50%
2.14
環己烷氧化廢液(包括輕質油、皂化液、
濃縮液等)
環氧環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劑、水泥生料助磨劑
1.產品原料 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 ISO9000、ISO14000 認證。
50%
2.15
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
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
再生水
1.產品原料 100%來自所列資源;
2.產品應達到相關用途的再生水水質標準。
70%
2.16
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淀粉、粉絲加
工廢液、廢渣
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飼料、植
物蛋白
產品原料 8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0%
2.17
含油污水、有機廢水、污水處理后產生
的污泥,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污泥
(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
的沼氣
微生物蛋白、土壤調理劑、燃料、電力、熱力
產品原料或燃料 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
的油污泥(浮渣)生產燃料的原料 6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90%第 5 頁 共 12 頁
類別
序號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退稅
比例
二、廢渣、
廢水(液)、
廢氣
2.18
煤焦油、荒煤氣(焦爐煤氣)
柴油、石腦油
1.產品原料 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 ISO9000、ISO14000 認證。
50%
2.19
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生產過程
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
石膏、***、***銨、硫磺
1.產品原料 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石膏的二水***鈣含量 85%以上,***的濃度 15%以上,***銨的總氮
含量 18%以上。
50%
2.20
工業廢氣、***廢氣、工業副產氫
燃料電池用氫、純氫、高純氫和超純氫、高純度二氧化碳、
工業氫氣、甲烷、(液)***
1.產品原料 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高純度二氧化碳符合《高純二氧化碳》(GB/T 23938—2009),工業氫
氣符合《氫氣 第 1 部分 工業氫》(GB/T 3634.1—2006),甲烷符合《純
甲烷和高純甲烷》(GB/T 33102—2016),(液)***符合《***安全規
程》(GB 11984—2008)規定的技術要求,燃料電池用氫符合《質子交
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 氫氣》(GB/T 37244—2018),純氫、高純氫
和超純氫符合《氫氣 第 2 部分:純氫、高純氫和超純氫》(GB/T 3634.2
—2011)。
70%
2.21
轉爐煤氣、高爐煤氣等,化工尾氣,生
物質合成氣、垃圾氣化合成氣等
變性燃料乙醇(純度≥99.5%)
1.產品原料 8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乙醇等符合《變性燃料乙醇》(GB 18350-2013)規定的技術要求。
70%
2.22
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
電力、熱力
產品原料 100%來自所列資源。
100%第 6 頁 共 12 頁
類別
序號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退稅
比例
三、再生資
源
3.1
廢舊電池及其拆解物
金屬及鎳鈷錳氫氧化物、鎳鈷錳酸鋰、金屬鹽(碳酸鋰、
氯化鋰、氟化鋰、氯化鈷、***鈷、***鎳、***錳)、
氫氧化鋰、磷酸鐵鋰
1.產品原料 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鎳鈷錳氫氧化物符合《鎳鈷錳三元素復合氫氧化物》(GB/T 26300—
2020),碳酸鋰符合《碳酸鋰》(GB/T 11075—2013),氯化鋰符合《無
水氯化鋰》(GB/T 10575—2007),氟化鋰符合《氟化鋰》(GB/T 22666
—2008),氯化鈷符合《精制氯化鈷》(GB/T 26525—2011),***鈷符
合《精制***鈷》(GB/T 26523—2011),***鎳符合《精制***鎳》(GB/T
26524—2011),氫氧化鋰符合《單水氫氧化鋰》(GB/T 8766—2013)規
定的技術要求;
3.從事再生利用的企業,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 98%,鋰的回
收率不低于 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價金屬綜合回收率不低于 97%。采
用材料修復工藝的,材料回收率應不低于 90%。工藝廢水循環利用率應
達 90%以上。
50%
3.2
廢顯(定)影液、廢膠片、廢像紙、廢
感光劑等廢感光材料
銀
1.產品原料 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 ISO9000、ISO14000 認證。
30%
3.3
廢舊電機、廢舊電線電纜、廢鋁制易拉
罐、報廢汽車、報廢摩托車、報廢船舶、
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廢舊太陽能光伏器
件、廢舊燈泡(管),及其拆解物
經冶煉、提純生產的金屬及合金(不包括鐵及鐵合金)
1.產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法律、法規或規章對相關廢舊產品拆解規定了資質條件的,納稅人應當
取得相應的資質。
30%
3.4
廢催化劑、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
廢舊線路板、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
線路板蝕刻廢液、錫箔紙灰
經冶煉、提純或化合生產的金屬、合金及金屬化合物(不
包括鐵及鐵合金)、冰晶石
1.產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 ISO9000、ISO14000 認證。
30%第 7 頁 共 12 頁
類別
序號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退稅
比例
三、再生資
源
3.5
報廢汽車、報廢摩托車、報廢船舶、廢
舊電器電子產品、廢舊農機具、報廢機
器設備、廢舊生活用品、工業邊角余料、
建筑拆解物等產生或拆解出來的廢鋼
鐵
煉鋼爐料
1.產品原料 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煉鋼爐料符合《廢鋼鐵》(GB 4223—2017)規定的技術要求;
3.法律、法規或規章對相關廢舊產品拆解規定了資質條件的,納稅人應當
取得相應的資質;
4.納稅人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的相關規定;
5.煉鋼爐料的銷售對象應為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鋼鐵行業規范條件》并
公告的鋼鐵企業(不包含鑄造企業)。
30%
3.6
稀土產品加工廢料,廢棄稀土產品及拆
解物
稀土金屬及稀土氧化物
1.產品原料 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稀土冶煉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技術要求。
30%
3.7
廢塑料、廢的塑料復合材料
改性再生塑料、再生塑料顆粒、再生瓶片、塑料粉碎料、
再生塑料制品、廢的塑料復合材料再生的產物、塑料化學
再生的產物
1.產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化纖用再生聚酯專用料雜質含量低于 0.5 ㎎/g、水分含量低于 1%,瓶用
再生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樹脂乙醛質量分數小于等于 1ug/g;
3.納稅人必須通過 ISO9000、ISO14000 認證;
4.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再生瓶片類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
于 20000 噸;
5.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年廢塑料處理能力不低于 3000 噸;
6.塑料再生加工相關生產環節的綜合電耗低于 500 千瓦時/噸廢塑料;
7.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再生瓶片類企業與廢塑料破碎、清洗、
分選類企業的綜合新水消耗低于 1.5 噸/噸廢塑料。塑料再生造粒類企業
的綜合新水消耗低于 0.2 噸/噸廢塑料。
70%第 8 頁 共 12 頁
類別
序號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退稅
比例
三、再生資
源
3.8
廢農膜
再生塑料制品、再生塑料顆粒
1.產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 ISO9000、ISO14000 認證。
100%
3.9
廢紙、農作物秸稈
紙漿、秸稈漿和紙
1.產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廢水排放符合《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8)
規定的技術要求;
3.納稅人符合《制漿造紙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技術要求;
4.納稅人必須通過 ISO9000、ISO14000 認證。
50%第 9 頁 共 12 頁
類別
序號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退稅
比例
三、再生資
源
3.10
廢舊輪胎、廢橡膠制品
橡膠粉、翻新輪胎、再生橡膠、廢舊輪胎/橡膠再生油、廢
舊輪胎/橡膠熱裂解炭黑
1.產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橡膠粉符合《硫化橡膠粉》(GB/T 19208—2020);翻新輪胎符合《載
重汽車翻新輪胎》(GB 7037—2007)或《轎車翻新輪胎》(GB 14646—
2007)或《工程機械翻新輪胎》(HG/T 3979—2007),再生橡膠符合《再
生橡膠 通用規范》(GB/T 13460—2016),廢輪胎/橡膠再生油符合《廢
輪胎/橡膠再生油》(T/CTRA 01—2020),廢輪胎/橡膠熱裂解炭黑符合
《廢舊輪胎裂解炭黑》(HG/T 5459—2018)、《廢輪胎、廢橡膠熱裂解
技術規范》(GB/T 40009—2021)規定的技術要求;
3.納稅人必須通過 ISO9000、ISO14000 認證;
4.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廠區土地使用手續合法(租用合同應不少于 15
年);
5.輪胎翻新能源消耗:預硫化法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15 千瓦時/標準折算條,
模壓法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18 千瓦時/標準折算條。廢輪胎加工處理能源消
耗:從整胎破碎起計,再生橡膠生產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850 千瓦時/噸(新
型塑化裝備除外);橡膠粉生產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350 千瓦時/噸(40 目
以上除外);熱裂解處理綜合能源消耗低于 200 千瓦時/噸,其中破碎工
序能源消耗低于 120 千瓦時/噸,熱裂解工序能源消耗低于 80 千瓦時/噸。
70%
3.11
廢棄天然纖維及其制品、化學纖維及其
制品、多種廢棄纖維混合物及其制品
纖維紗及織布、無紡布、氈、粘合劑及再生聚酯產品、漿
粕、再生纖維、復合板材、生態修復材料
1.生產再生聚酯產品原料 100%來自所列資源;
2.生產其他產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0%
3.12
人發
檔發
產品原料 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0%第 10 頁 共 12 頁
類別
序號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退稅
比例
三、再生資
源
3.13
廢玻璃
玻璃熟料
1.產品原料 9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產品符合《廢玻璃分類及代碼》(GB/T 36577—2018)的技術要求;
3.廢玻璃分揀不得采用水洗方式。
90%
3.14
鎘渣
金屬鎘
產品原料 99%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100%
四、農林剩
余物及其他
4.1
廚余垃圾、畜禽糞污、稻殼、花生殼、
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
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以及利用
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
生物質壓塊、生物質破碎料、生物天然氣、熱解燃氣、沼
氣、生物油、電力、熱力
1.產品原料或者燃料 8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火電
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
制標準》(GB 18485—2014)規定的技術要求。
100%
4.2
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沙柳、
玉米芯
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膠、水
解酒精、纖維素、木質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
紙
產品原料 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90%
4.3
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
生物柴油、工業級混合油
1.產品原料 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2.工業級混合油的銷售對象須為化工企業。
70%第 11 頁 共 12 頁
類別
序號
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
退稅
比例
五、資源綜
合利用勞務
5.1
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
生活垃圾處理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
或《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2008)規定的技術要
求。
70%
5.2
污水處理勞務
污水經加工處理后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2002)規定的技術要求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
直接排放限值。
70%
5.3
工業廢氣處理勞務
工業廢氣經治理、處理后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
—1996)規定的技術要求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
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備注:
1. 概念和定義。
“納稅人”,是指從事表中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其中,采礦選礦廢渣(不包括石灰石廢渣),是指在礦產資源開采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塵和污泥;冶煉廢渣,是指轉爐渣、電爐渣、鐵合金
爐渣、氧化鋁赤泥、電解金屬錳浸出渣和有色金屬灰渣,但不包括高爐水渣;化工廢渣,是指硫鐵礦渣、硫鐵礦煅燒渣、***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礦煅燒渣、含***廢渣、電石渣、磷肥渣、硫磺渣、堿渣、含鋇廢渣、鉻渣、
鹽泥、總溶劑渣、黃磷渣、檸檬酸渣、脫硫石膏、氟石膏、鈦石膏和廢石膏模、錳渣;其他廢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爐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廢玻璃、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產生的污泥。
“蔗渣”,是指以甘蔗為原料的制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纖維 50%左右的固體廢棄物。
“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
“冶煉”,是指通過焙燒、熔煉、電解以及使用化學藥劑等方法把原料中的金屬提取出來,減少金屬中所含的雜質或增加金屬中某種成分,煉成所需要的金屬。冶煉包括火法冶煉、濕法提取或電化學沉積。
“煙塵灰”,是指金屬冶煉廠火法冶煉過程中,為保護環境經除塵器(塔)收集的粉灰狀及泥狀殘料物。
“濕法泥”,是指濕法冶煉生產排出的污泥,經集中環保處置后產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價值的污泥狀廢棄物。
“熔煉渣”,是指有色金屬火法冶煉過程中,由于比重的差異,金屬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屬錠,而比重較小的硅、鐵、鈣等化合物浮在金屬表層形成的廢渣。“農作物秸稈”,是指農業生產過程中,收獲了糧食作物(指稻谷、小麥、玉米、薯類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類、糖料、煙葉、藥材、花卉、蔬菜和水果等以后
殘留的莖稈。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頭)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篾黃、邊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按《次加工原木》(LY/T 1369—2011)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 2 米以下或徑級 8 厘米以下的小原木
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和薪材。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桿、樹皮廢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纖廢棄物、病死畜禽等養殖廢棄物等垃圾。
“垃圾處理”,是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對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其中包括砷堿渣、含砷廢渣處置勞務。
“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包括城鎮污水、農村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后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或達到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業務。其中,城鎮污
水是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農村污水主要是指農村居民生活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廁所污水和生活雜排水。工業
廢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廢水和廢液。
“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
2. 綜合利用的資源比例計算方式。
(1)綜合利用的資源占生產原料或者燃料的比重,以重量比例計算。其中,水泥、水泥熟料原料中摻兌廢渣的比重,按以下方法計算:
①對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
+其他材料數量)×100%;
②對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③對生料燒制的水泥熟料,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2)綜合利用的資源為余熱、余壓的,按其占生產電力、熱力消耗的能源比例計算。
3. 表中所列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既有國家標準又有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相對高的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按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4. 表中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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