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種證明》由國家瀕管辦統(tǒng)一按確定的格式制作(具體樣式見附件2)。證面不得涂改、偽造、轉讓或倒賣。
二、《物種證明》一式三聯(lián),分別用于向海關報關、持證者留存及簽證機關留存。證面內容不得更改。已簽發(fā)的《物種證明》原則上不予換發(fā)或補發(fā)。
三、《物種證明》分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兩種
1.一次使用的《物種證明》有效期自簽發(fā)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
2.多次使用的《物種證明》只適用于同一物種同一貨物類型在同一報關口岸多次進出口的野生動植物。多次使用的《物種證明》有效期截止至發(fā)證當年12月31日。持證者須于1月31日之前將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種證明》進出口有關野生動植物標本的情況匯總上報發(fā)證機關。
四、被許可人必須按照《物種證明》規(guī)定的口岸、方式、時限、物種、數(shù)量和貨物類型等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對于超越《物種證明》中任何一項許可范圍的申報行為,海關均不予受理。
五、進出口野生動植物貨物或物品,應按照海關規(guī)定如實申報。屬《物種證明》管理的,應主動向海關出具證明。對未向海關出具證明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經營者負責。
六、申請辦理《物種證明》所需要的文件請詳細咨詢千諾國際專業(yè)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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