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條;《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辦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的物種范圍
1、進口、出口、再出口或從海上引進《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所轄范圍內的野生動物標本。
2、進口、出口、再出口或從海上引進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3、國務院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需要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受理條件
1、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
(1)對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chǎn)品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態(tài)安全要求及公共利益;
(3)來源合法;
(4)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
(5)不屬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
(6)申請者屬商業(yè)性進出口的,必須具有進出口經(jīng)營權。
(7)申請者屬非商業(yè)進出口的,應具有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從事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科學研究、文化交流、宣傳教育等相應資格及具有合法擁有野生動物的相關證明文件。
(8)申請活體野生動物進口及申請《進口種用野生動物證明》的飼養(yǎng)繁殖單位、個人必須有適宜的飼養(yǎng)繁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須的設施;具備與飼養(yǎng)繁殖野 生動物種類相適應的資金、人員和技術;飼養(yǎng)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個人必須首先取得《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飼養(yǎng)繁殖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有保證;
(9)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公示的其他條件。
2、申請人進口、出口、再出口須提交的申辦材料
(1)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2)《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申請表》;
(申請表應用打印機打印(進出口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情況除外)、使用國際標準計量單位;單位申請的須加蓋公章,個人申請的須有本人簽名;對于含野生動物成分的標本,應注明所含監(jiān)管物種部分的凈含量。)
(3)進出口合同或協(xié)議(進出口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情況除外);
①屬于商業(yè)性進出口的,須提交申請人或代理人與外方簽訂的進出口貿(mào)易合同;
②屬于科學研究等非商業(yè)性進口的,提供合作研究等相關協(xié)議、工作方案、證明文件,包括目的、內容、期限、地點、技術路線、組織方式、權益分配方式等;
③屬于委托代理進出口的,須提交代理人與外方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及申請人與代理人簽訂的進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協(xié)議。
(4)證明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陸生)動物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陸生)動物及其產(chǎn)品來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特許獵捕證、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經(jīng)營許可證明、執(zhí)法查沒物品處理文書、發(fā)票、個體譜系等相關材料;
(5)物種成分含量表和說明書;
出口含野生動物成分的藥品、儀器等產(chǎn)品的,須提供所涉產(chǎn)品的成分含量表、構成和外包裝說明書。
(6) 進口陸生野生動物活體用于馴養(yǎng)繁殖的,提供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明;
(7) 馬戲團攜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陸生野生動物來華表演的,提供有關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條件、資質證明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說明材料,以及表演所在地省級林業(yè)主管部門的同意函。
(8) 海關證明文件;
屬加工貿(mào)易方式性質進出口及再出口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海關核發(fā)的相關登記手冊復印件;再出口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原批準進口時的海關報關單復印件。
(9) 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進口原產(chǎn)于我國的野生動物種標本,須提供原批準出口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復印件;再出口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原批準進口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復印件。
(10) 外方相關證明文件;
①出口《公約》附錄I所列但不屬于《公約》豁免范圍之內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或再出口《公約》附錄I但不屬于《公約》豁免范圍之內的野生動物種活體標本的,須提供進口國或地區(qū)《公約》管理機構簽發(fā)的進口證明書復印件;
②進口《公約》附錄I所列且屬于《公約》豁免范圍之內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出口國(地區(qū))或再出口國(地區(qū))《公約》管理機構簽發(fā)的批準出口或再出口證明文件;
③進口《公約》附錄II或附錄III所列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須提供出口國(地區(qū))或再出口國(地區(qū))《公約》管理機構簽發(fā)的出口證明書復印件、再出口證明書復印件、原產(chǎn)地證明書復印件、檢疫證明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批準出口或再出口的證明文件;
④進口非《公約》附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提供出口國(地區(qū))或再出口國(地區(qū))相關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標本來源合法性的文件;
⑤涉及與非締約國間的《公約》附錄野生動物種標本的進口、出口或再出口,按《公約》規(guī)定提交有關材料。
(11) 當年首次申請的,需提交證明申請人身份、資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背景材料或年度報告;
(12) 申請進口種用陸生野生動物的,應提交:
①《進口種用野生動物證明》申請表;
②進口合同復印件;
③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復印件;
④提交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野生動物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復印件。
(13) 申請單位(個人)須提交所有外文資料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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